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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258号原告:周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