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258号原告:周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