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永东申请执行姚应潘健康权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东,姚应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东,男,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姚应潘,男,生于1985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朱永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应潘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应潘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姚应潘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会理支行账号为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08.75元至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