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8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年初在原告父亲家订婚,于当天过彩礼40000元,且双方准备2015年结婚。原、被告相处不久,因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约。被告遂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015年4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并称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现约定的期限已过多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系违反婚姻法之行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是合法行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的偿还拖欠的彩礼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被告李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彩礼款是40000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10000元,而且已经用于两人的日常开销,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借条从借条的字面理解指的是借贷关系证明借款40000元,因此证明不了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款。借条是原告利用扣留被告的毕业证、学位证胁迫被告给出具的,这个借条不能证明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情况。被告已经就原告胁迫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已经向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同意返还彩礼款4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是2015年4月30日前,该欠条间接证明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40000元。2、证人白银昌出庭作证。证明证人是他们订婚的支宾,女方来了40多人,安排了14张桌,做桌之前原告父亲跟证人说有40000元彩礼让过一下,证人就开始点40000元钱,交给李某某她母亲了,具体她母亲叫什么证人不知道。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及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系,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于2014年年初在原告家举行订婚仪式,双方没有介绍人,当时在原告家举行订婚仪式时,经支宾手将彩礼款40000元,交予被告李某某母亲手中。原、被告相处不久,因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约。在此期间被告李某某给原告郭某某出具一枚40000元借条,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还款。庭审中被告承认只收到10000元彩礼款。上述事实有借据及证人证言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虽然自愿结婚,确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与婚姻当事人的婚前赠与是不同的,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是一方以给付彩礼为结婚的先决条件,主动向对方索取,而婚前的赠与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因而也是法律允许的。被告李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理应予以酌情返还,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而被告在答辩中抗辩主张所索取的财物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以认定。而被告李某某主张给原告郭某某所出具的40000元的借条从借条的字面理解指的是借贷关系证明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先并不存在任何人身关系,只是订婚后才存在婚约关系,在没有存在任何的人身关系的前提下产生借贷关系不符合常理,因此本院只能认为系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书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郭某某彩礼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