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贺从二与被告李新富、张胜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从二,李新富,张胜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贺从二,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洪峰,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富,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同义,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胜伍,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代表人蔡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从二与被告李新富、张胜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从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从二以诉讼请求不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从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贺从二负担。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