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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谢建云、湘潭市水运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谢建云,湘潭市水运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66号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号培英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广,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江波,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系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员工,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谢建云,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被告湘潭市水运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275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民,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谢建云、湘潭市水运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两被告现已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了原告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建云、湘潭市水运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谢建云、湘潭市水运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