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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377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92年生。被告景某某,女,汉族,199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