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377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92年生。被告景某某,女,汉族,199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