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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41号原告:邓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齐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