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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永诉徐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徐沛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民初260号原告张永。被告徐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徐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并按照原告所写的地址确认书给原告邮寄传票,原告在2016年2月27日本人签收后,未在开庭当日到庭参加庭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九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