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奔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14号申请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被申请人:章奔伟。申请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奔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章奔伟在永嘉县楠溪江叠峰农场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奔伟在永嘉县楠溪江叠峰农场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世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高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