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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38号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5。法定代表人,舒炽安。委托代理人吴胜峰,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1106越众产业园二栋5楼。法定代表人,谭松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