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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举兴与被告刘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举兴,刘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00781号原告王举兴,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鹏,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举兴与被告刘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举兴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举兴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举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4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