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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静诉王光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798号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职业,住遵义县,现住遵义县。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相关证据尚待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雪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