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静诉王光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798号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职业,住遵义县,现住遵义县。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相关证据尚待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雪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