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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汉中市鑫龙施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鑫龙施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国税局综合楼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763号原告汉中市鑫龙施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应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了一,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负责人张爱花,公司经理。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国税局综合楼项目部,住所地汉台区西环路。负责人王高社,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鑫龙施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国税局综合楼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鑫龙施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国税局综合楼项目部在汉中市国税局的应付工程款4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银行存款42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前进东路支行,账号:4135020151130648386)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鑫龙施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国税局综合楼项目部在汉中市国税局的应付工程款人民币42万元。二、对担保财产银行存款42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前进东路支行,账号:4135020151130648386)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的工程款期限为二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宋庆元审 判 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景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