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郗修盘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修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郗修盘,男,194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郗修盘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35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自己是东洲区章汉村村民,2001年二轮土地延包中,自己应分6亩,实际只分了5亩,上诉人就此损失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起诉人因实际分得的承包地与土地承包合同不符,要求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