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光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何光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白浪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栋***号。法定代表人:贺新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春玲,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海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被告何光胜,十堰市绿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光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守炜、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光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22日,被告因在原告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同湖北银行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以下简称三堰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三堰农商行借款人民币1257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了利息,该《个人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原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尚能按约还款,但自2014年7月起被告不还款,致使原告为其向三堰农商行代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共计283413.04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款项,共计283413.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及借款凭证,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一份,证明三堰银行为原告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原告提供连带责任的事实;证据三、催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催原告还款的事实;证据四、借款偿还凭证6份,证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分6次代为向银行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83413.04元,何光胜偿还原告10万元,尚欠283413.04元未予偿还;被告何光胜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质证,原告十堰振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被告何光胜因在原告十堰振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辆,与三堰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57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为36个月。《个人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原告十堰振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7月后,被告何光胜不按时向银行还款,致使原告十堰振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向三堰农商行代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共计283413.04元。后因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何光胜未按约向三堰农商行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83413.04元。诉讼费5551元,由被告何光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徐守炜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