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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覃道鹏,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覃审 判 员  徐 玺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