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覃道鹏,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覃审 判 员 徐 玺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