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晏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晏某1,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1经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等生气。2009年秋天,原被告再次生气,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又撤回起诉。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晏某1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晏某1经人介绍认识,双方1989年订婚。××××年××月××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晏某2(现已成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晏某3。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双方为家庭琐事有过生气现象。自2014年起,被告晏某1外出,至今无法联系。2014年11月28日,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晏某1离婚,因被告晏某1下落不明,后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原告王某撤诉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且被告晏某1现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原告王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晏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开始于××××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年××月××日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被告晏某1于2014年离家外出,目前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二年来,被告晏某1对原告王某及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义务,且原告王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被告晏某1现下落不明,故儿子晏某3可由原告王某继续抚养,子女抚养费暂由原告王某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晏某1离婚;二、婚生儿子晏某3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柯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