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浩然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021号罪犯郭浩然。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浩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郭浩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4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浩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浩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郭浩然系累犯,受到警告处分,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浩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