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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钱建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香叶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耀良,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逊,南京飓能��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310室。代表人陈建平,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钱建祝,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钱建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