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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4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公诉机关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将“福星高照”赌博机4台和“苏杭靓妹”赌博机、“狼6”赌博机、“通天帝国”赌博机、“龙”赌博机、“波6”赌博机、“亲子乐园”赌博机各1台,共计10台赌博机放置于本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渔沥村耀光101号全民小吃店、张塘村XXX号真滋味快餐店、汇中西路XXX号彩票店等9处,供他人参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博机主板十块、赌资人民币八百二十六元均予以没收。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