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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新新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新,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2号原告:张新新。委托代理人:周斌。委托代理人:梁东。被告:徐建。原告张新新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新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新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徐建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其中6万元从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2015年7月18日止,53000元从2015年7月19日计算至2015年8月4日止,50000元从2015年8月5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暂计2000元,共计52000元。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请为:被告徐建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6万元从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2015年7月18日止,53000元从2015年7月19日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止,50000元从2015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暂计2000元,共计52000元。被告徐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张新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徐建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建向原告张新新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甲方徐建从乙方张新新那里借款陆万元整(60000.00),期限为一年,每月还息陆仟元整,定期每月11号-13号按时返还乙方陆仟元整,若甲方推迟按每天200元为利息,长期推迟乙方可无理由拿回本金。乙方期满后一次性拿回乙方本金,(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乙方本金,乙方以汽车等作为抵押给乙方)。注:如因此借款发生纠纷双方都可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地:义乌。之后,被告徐建于2015年7月18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5年8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徐建未按约定于每月11日-13日向原告张新新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未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原告可按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张新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新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7月18日止;从2015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止;从2015年8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00元,由被告徐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