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某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882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延吉市河南街。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女,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延吉市河南街。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京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1月至3月间,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吉市河南街铁南小区62号楼1单元101室共同承租房中,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软件下载各种淫秽色情视频文件后,又通过手机微信进行贩卖、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现已查明,二人通过贩卖共从中获违法金额13630元。案发后,延吉市公安局已从魏某某、刘某某处共查扣视频文件153件、人民币2万元、手机2部和银行卡1张;并查扣由魏某某、刘某某手机微信转卖的19件视频文件。经鉴定,上述由延吉市公安局查扣的172件视频文件属于色情、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收款明细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13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