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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孙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500号罪犯孙建,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顺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孙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8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龙某某损失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03分,月均3.22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