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龚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韩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诚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淮波。被执行人龚涛。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龚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特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龚涛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老街39号2幢101室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并裁定拍卖、委托评估,经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均已流拍。本院依法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房屋抵债,并以再想办法查找一下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暂缓变卖,并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并依法拍卖,因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接受房屋抵债,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开民特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