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胡立业、姚翠芬等与李兵、淄博成泓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业,姚翠芬,文芳,胡学斌,胡文慧,李兵,淄博成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胡立业。申请执行人:姚翠芬。申请执行人:文芳。申请执行人:胡学斌。申请执行人:胡文慧。被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淄博成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一名,经理。胡立业、姚翠芬、文芳、胡学斌、胡文慧与李兵、淄博成泓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兵、淄博成泓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立业、姚翠芬、文芳、胡学斌、胡文慧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