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电宝申请执行王文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电宝,王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309-3号申请执行人朱电宝。被执行人王文江。朱电宝申请执行王文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文江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处账户中的存款3176.00元,扣划至克旗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