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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峰与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峰,陈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729号原告:叶峰。被告:陈文斌。原告叶峰与被告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卞子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峰起诉称,被告陈文斌于2016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承诺不能按期还款的将承担违约金1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诉请本院判令被告陈文斌给付借款4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文斌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陈文斌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承诺不能按期还款的将承担违约金1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文斌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叶峰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确定,被告陈文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文斌向原告借款4000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峰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被告陈文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子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