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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天斌与贺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天斌,贺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1471号原告韩天斌,男,31岁,汉族,农民。被告贺俊伟,男,32岁,满族,农民。原告韩天斌诉被告贺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思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贺俊伟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贺俊伟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被告贺俊伟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贺俊伟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贺俊伟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本院认为:被告贺俊伟向原告韩天斌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贺俊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天斌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