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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0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洪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