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29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99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仰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四联路100号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等[一、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20021号,地号为3301220020000072,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876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9年5月15日。二、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110021**号,用途为非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4F/4F,建筑面积为2998.15平方米。三、无产权证建筑物:1、食堂及宿舍,砖木一层,建筑面积488.75平方米;2、传达室及配电房,钢混一层,建筑面积55.9平方米。四、附属物有变电系统(80KV/A)、铝合金隔断、苗木等]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省直评(2015)字第T11-01号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543万元(司法处置价为434.4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桐庐鸿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96777-0)以395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四联路100号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等[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20021号。2、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110021**号。3、无产权证建筑物:①、食堂及宿舍,砖木一层,建筑面积488.75平方米;②、传达室及配电房,钢混一层,建筑面积55.9平方米。4、附属物有变电系统(80KV/A)、铝合金隔断、苗木等(以现场实物为准)]以3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桐庐鸿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桐庐鸿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桐庐鸿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