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刑更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袁刚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03号罪犯袁刚,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袁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袁刚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