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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苏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03号原告:贾某。被告:苏某。原告贾某诉被告苏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