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付恒波与陈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恒波,陈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460号原告:付恒波,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陈业,男,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恒波诉被告陈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恒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恒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由付恒波负担。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