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福金与尹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金,尹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25号申请人:梁福金,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尹旭升,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梁福金与尹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旭升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2200元,据此,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来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