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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覃某1、覃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1,覃某2,覃某3,覃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覃某1,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某2,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某3,女,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覃某4,女,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覃某1与覃某2、覃某3、覃某4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覃某1、覃某2、覃某3、覃碧云、覃某4系周桂琼的儿女,周桂琼在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鱼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遗留有丧葬费等共计105456.1元未领取,该款由覃某1、覃某2、覃某3、覃碧云、覃某4享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周桂琼在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鱼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遗留的丧葬费等共计10545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