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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桃源小区2号楼105室。负责人董小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福寿路荣城花园A幢211房。负责人廖汉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合同签订地是在浙江省武义县金华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部办公室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武义县管辖,而不能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被上诉人起诉状副本,但未在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的2016年1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上诉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卫平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柯丹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