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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工厂职工。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同年7月29日假释考验期满。2015年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1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至昆山市玉山镇金蝶路同福公寓对面民房X号房被害人林某住处,窃得被害人林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指甲剪套装(8件套)1套(价值人民币10元)、华美移动电源(10000毫安)1台(价值人民币29元)、金士顿U盘(8G)1只(价值人民币10元)、索尼U盘(16G)1只(价值人民币20元)、IBM双肩包1只(价值人民币48元)、被害人林某本人身份证1张、驾照2本、建设银行卡2张(通过划卡消费该卡上的人民币共计129元)及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至昆山市玉山镇金蝶路同福公寓对面民房X号房间被害人林某住处,窃得被害人林某的人民币6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指甲剪8件套套装1套(价值人民币10元)、华美10000毫安移动电源1台(价值人民币29元)、金士顿8GU盘1只(价值人民币10元)、索尼16GU盘1只(价值人民币20元)、IBM双肩包1只(价值人民币48元)及被害人林某本人身份证1张、驾照2本、银行卡2张,后持所窃银行卡刷卡消费人民币12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赃物笔记本电脑、指甲剪套装、华美移动电源、金士顿U盘、索尼U盘、IBM双肩包、被害人林某的身份证、驾照及人民币300元退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网购记录、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价格鉴证结论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共计价值人民币2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四百二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东人民陪审员  周萍人民陪审员  金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