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王伟,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被执行人王伟,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延吉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延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65,481.6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没有完全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擅自作出了(2008)延执字第821号民事裁定,对(2007)延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本院(2008)延执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8)延执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吉审判员  李俊霖审判员  许哲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