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青神县梁兴机械厂与被告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梁兴机械厂,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31号原告青神县梁兴机械厂。负责人唐梁,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克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梁兴机械厂与被告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神县梁兴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梁兴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青神县梁兴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