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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周京田、段凤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平,周京田,段凤菊,胡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平,居民。被执行人:周京田,居民。被执行人:段凤菊,居民。被执行人:胡建友,居民。原告朱建平与被告周京田、段凤菊、胡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建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姬景园40号楼5单元5-402号楼房一处,原告已向法院提起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京田名下的位于莒县姬景园40号楼5单元5-402号楼房(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兆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