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汪凤云与赵艳君、李如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凤云,赵艳君、李如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汪凤云。被执行人赵艳君、李如坡。本院在执行汪凤云与赵艳君、李如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艳君、李如坡用企业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