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凡诉林西县世江墨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林西县世江墨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508号原告李凡,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世江墨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王丽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凡诉被告林西县世江墨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审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湛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