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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付才诉曹国付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才,曹国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605号原告刘付才,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国付,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才与被告曹国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刘付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付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付才撤回对曹国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付才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