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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戴敏与章平、章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敏,章平,章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86号原告:戴敏。被告:章平。被告:章日兴。原告戴敏与被告章平、章日兴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章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当庭自愿变更);2、被告章日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6日,被告章平经被告章日兴担保,向原告戴敏借款人民币19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章平陆续支付了截至2015年10月15日的利息,对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194000元至今未还。被告章日兴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戴敏借款人民币194000并支付���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章日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日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平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章平、章日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