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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娥、刘世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娥,刘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财保35号申请人:李娥,女,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申请人:刘世光,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娥申请对被申请人刘世光所有的“苏赣渔02953”渔船所有权予以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权利,故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娥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XX.人民陪审员  范师凤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家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