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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桂娣与马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娣,马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878号原告:王桂娣。委托代理人:陈张明。被告:马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娣诉被告马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娣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