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桂娣与马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娣,马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878号原告:王桂娣。委托代理人:陈张明。被告:马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娣诉被告马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娣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