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说伍支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女。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阿某与阿某一、布某、巴某一、巴某二、阿某二为成员的盗窃团伙到天水市麦积区,于2015年10月12日在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步行街的服装店开始实施盗窃,其中在“男人帮流行馆”盗窃6件男式夹克;在“龙岗豹裤业”盗窃7条“龙岗豹”牌男士牛仔裤;在“海澜之家”服装店盗窃10套西服套装、2件休闲西服外套、1件羽绒服。经鉴定,以上被盗衣物价值计人民币6985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阿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阿某与阿某一、布某、巴某一、巴某二、阿某二6人到达天水市麦积区,入住位于麦积区渭滨北路的“鑫诚”招待所。次日,被告人阿某等6人窜至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步行街,伺机行窃。后被告人阿某等人在位于麦积区商埠路步行街的“男人帮流行馆”盗窃男式夹克6件;在“龙岗豹裤业”盗窃男士牛仔裤7条;在“海澜之家”服装店盗窃西服套装10套、休闲西服外套2件、羽绒服1件。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985元。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麦积区渭滨北路“鑫诚”招待所将被告人阿某抓获,查获部分赃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2.被告人阿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钟某某、许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阿某一、布某、巴某一、巴某二、阿某二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阿某与阿某一、布某、巴某一、巴某二、阿某二6人到达天水市麦积区,入住位于麦积区渭滨北路的“鑫诚”招待所。次日,被告人阿某等6人窜至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步行街,伺机行窃。后被告人阿某等人在位于麦积区商埠路步行街的“男人帮流行馆”盗窃男式夹克6件;在“龙岗豹裤业”盗窃男士牛仔裤7条;在“海澜之家”服装店盗窃西服套装10套、休闲西服外套2件、羽绒服1件的事实。3.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鉴字[2015]82号、86号鉴定意见。证明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计6985元的事实。4.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阿某的到案情况。5.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盗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的事实。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阿某的同案犯巴某一、阿某二分别对盗窃作案地点的指认情况。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客观、关联、合法,均已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阿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薇代理审判员  武新星人民陪审员  陈旺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启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