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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与刘金龙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9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宋金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辛晓峰被执行人刘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