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龙岩市辉德利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辉德利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国明,郭丹,苏庆前,施惠芬,林国峰,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505号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4号(龙岩商会大厦)D幢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1368387D。负责人郑中元,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华光,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海,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辉德利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B5栋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林金山,董事。被告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03号西湖科技大厦第11层南面。法定代表人林燕华,总经理。被告林国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丹(被告林国明之妻),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庆前,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施惠芬(被告苏庆前之妻),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国峰,男,1981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芳(被告林国峰之妻),198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龙岩市辉德利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八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街道办事处登高西路689号(幸福公馆)2栋6-14层共计208套单身公寓式住宅,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街道办事处登高西路689号(幸福公馆)2幢6层601-624室、7层701-724室、8层801-824室、9层901-924室、10层1001-1024室、11层1101-1124室、12层1201-1224室、13层1301-1324室、14层1401-1416室共计208套单身公寓式住宅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至第201416115号,详见抵押物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