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93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 来源: